物流公司劳务派遣有哪些风险
物流公司采用劳务外包形式的用工责任要轻于劳务派遣,比如《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承担连带责任。而业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与外包工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一般不承担责任。
但现实情况是,物流公司很难不对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进行全程把控,这就导致将工作成果完全交由承包单位负责的外包模式,在物流行业很难走通。为规避用工责任,有些物流公司就会以“服务外包”的名义来实施“劳务派遣”,承包单位派人到发包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发包单位管理。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这时候就需要选择较有实力的承包单位,适当监管,确保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足额发放、足额缴纳,员工离职手续规范。这样,即使日后被认定为“实为劳务派遣”,对双方来说,风险也不至于过大。
大达物流待遇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70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2019年03月15日
人力资源公司将员工谢某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到汽车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工亡、职业病等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谢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因汽车运输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保,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后起诉汽车运输公司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被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汽车运输公司工作期间受工伤,根据合同约定,相关工伤待遇应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该约定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应属合法。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其有权依据内部约定向汽车运输公司追偿。
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劳务派遣合同》中由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本院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要求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约定由后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影响,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大达物流待遇
严振其与江苏君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市分公司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05民终4365号
裁判日期:2020年09月10日
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严振其与君威公司每2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载明严振其从事速递物流外包工作,履行地为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2017年12月25日,严振其向君威公司发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君威公司收函后予以拒绝,要求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多次告知逾期视为放弃签约。严振其拒绝签署2年期劳动合同,并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强制性规定和特别条款,相对于其他一般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则,该条款应当优先适用,除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主动请求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