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税物流
省份数量排名
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中,陕西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不含港澳台)无现存保税物流中心(有或已升级成为综合保税区),其余28省市区均至少有一个保税物流中心。其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一样,江苏以共计8个排名第一(特殊监管区21个),广东省以共计7个排名第二(特殊监管区16个),第三名浙江省共计6个,山东省及安徽省各5个,并列第四。具体如下列表:
地理大区数量分布
按地理大区分布(地理大区省市区分布表参考后图),华东以共计31个占比37%遥遥领先,这个优势与在《全国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分析及产值排名》里基本一致:华东共有7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占到总量43%,处于绝对领先地位。西北地区以总数4个,5%的占比排名最后。
(*区域省份划分表)
城市数量排名
城市保税物流中心数量上,直辖市重庆以3个排名第一,具体是重庆铁路保税物流中心、重庆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重庆果园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位于重庆沙坪坝区、巴南区、江北区。商丘市下属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河南民权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位于商丘虞城县、民权县,民权属于_对口扶贫县,通过保税物流中心来拉动进出口贸易的增长继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也是理所应当。
除以上表中拥有2个及以上保税物流中心的城市外,拥有1个保税物流中心的直辖市或地级市有:北京市、石嘴山市、海东市、武威市、南充市、三亚市、柳州市、防城港市、江门市、中山市、佛山市、株洲市、荆门市、仙桃市、许昌市、焦作市、滨州市、菏泽市、漳州市、池州市、铜陵市、宣城市、蚌埠市、黑河市、延边朝_自治州、吉林市、锦州市、铁岭市、盘锦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大同市、晋城市、临汾市、邯郸市、牡丹江市、金华市、长沙市、湛江市、营口市、宜昌市、盐城市、烟台市、潍坊市、唐山市、泰州市、石家庄市、深圳市、厦门市、泉州市、青岛市、南京市、连云港市、黄石市、合肥市、杭州市、赣州市、福州市。
关区分布排名
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情况一下,因海关关区与城市等有交叉及多重管辖的情况,量化咨询也对保税物流中心所属海关做了统计。因江苏省数量排名第一,而江苏辖内一级关区只有南京关,所以南京关毫无意外排名第一,下管8个保税物流中心(同时管理2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即江苏省内的所有保税物流中心;合肥海关关区内共5个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位于蚌埠市、合肥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的蚌埠(皖北) 保税物流中心、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安徽皖东南保税物流中心、铜陵(皖中南) 保税物流中心、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其它请具体查看完整清单。
设立年份分析
自2004年5月_批准全国首家也是当时唯一的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试点开始,各地也都乐于申请功能简单体量适中但审批要求等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那么高标准的保税物流中心;从下图也能看出端倪,申请高峰出现在2014年,后续量再未达到如此之多,且从2018年后不再增加,逐年降低。当然,据说排队待申请审批的还有很多,只是越来越难以审批,也有不少地方申请很多年依然未能通过,甚至有地方场地设施都已建好多年也未获批。
保税物流管理
在《全国16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分布及思考》一文中,我们详细分析了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分布及基本发展情况。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基本条件是需要有具体的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的场所,常见的包括三类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保区等)、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场站(中心)。综保区及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大货相关的跨境电商业务,如1210、1239等,海关监管场站可以开展进出口9610、出口9710及出口9810、出口1039甚至快件等业务。
在全部165个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内,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地区有97个,有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有57个,既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有保税物流中心的33个,既没有综保区也没有保税物流中心的综试区有42个。按照_曾发布的58号文件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这些地方是不能开展1210及1239业务的。
具体42个双无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城市为:抚顺市、宿迁市、衢州市、丽水市、莆田市、龙岩市、惠州市、茂名市、肇庆市、德阳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景德镇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眉山市、喀什地区、沧州市、运城市、鞍山市、同江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贺州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数据如统计有误还请指出便于修正)
- 申请设立及审批 -
_《_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_第130号令)》中明确定义了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标准及管理、审批条件要求,本文节选主要部分供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六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八条: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_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自_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_申请验收,由_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_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_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作为综合保税区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无论从对地方进出口经济发展、企业招商、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外贸企业规模、园区的综合发展管理等各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但随着综合保税区的全面发展建设,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上的先天性不足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后续的官方监管趋势应该是逐渐缩减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逐渐将现有有条件的保税物流中心转为综保区,对未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直接审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新的发展趋势及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应该也要逐渐探讨在无综保区有保税物流中心或无条件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地区逐步开放部分综保区的功能给保税物流中心,比如可变HScode的简单加工业务(灌装、分包装等)、分类监管业务等,这也意味着保税物流中心的账册管理功能、账册的类型等也应逐渐放的更宽泛些,毕竟物理上差异并不算很大。
希望能够在全数据化监管的当下,利用电子围栏、账册多样化等创新逐步打破物理区域及功能上的掣肘,让保税物流中心拥有更多的功能与业务形态,快速推动各地外贸进出口及跨境电商的全面发展。
保税物流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通常被称为“区内加工”,同区外的加工贸易相比,两者存在很多共性,但在厂房建设、生产设备、单耗管理、享受政策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以综保区为例,如表2所示)。根据货物一线进境及货权转移情况,可以分为“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和“区内进料加工货物”(代码5015)。
此外,还有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简单讲就是承接我国发包的、在国外开展的“加工贸易”,如我国企业出口面料至周边发展中国家、在该国加工为服装后再复运至我国,国外企业收取加工费。本文将出境加工列入保税加工,仅从经济活动角度出发而非海关规定——严格讲,出境加工应该划入保税服务范畴。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国际物流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物流。
保税物流是指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在供应链上体现为对货物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增值服务,包括进出境保税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者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以及之间流转。保税物流在一线进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等。
保税物流具有国际与国内物流边界交叉(包含国际与国内物流)、物流要素扩大化(除运输、仓储、配送等传统要素外,还包括海关监管、退税政策、外汇收支等要素)、海关监管时间及空间呈“线”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时空呈“点”状)、跨国界多方高度协作集成(仅国内就涉及海关、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安监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银行、货代中介等社会服务部门)等特点。
保税物流目前主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含综合保税区、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等)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包含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大类载体及形式实现(如图2所示)。根据_网站资料,截至2021年9月,我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7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54个、保税区9个、保税港区2个、跨境工业区1个、出口加工区1个;此外,全国共有保税物流中心(B型)86个(截至2021年年底)。根据公开出版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7月,全国实有保税仓库977个、出口监管仓库119个。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商品及服务的交换活动,包含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三大形式。国际服务贸易没有统一、确切的定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较为权威,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形式(如表3所示)。
目前,在我国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特殊区域内企业可以享受进口设备有关优惠政策。涉及监管方式是“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保税维修:根据_要求,保税维修目前按照所在开展地域及维修商品范围、业态成熟度依次分为三大块:综合保税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外,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监管方式主要是“保税维修”(代码1371)、“修理物品”(代码1300)。
保税租赁:保税租赁以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在综保区内开展,可以分为保税进口租赁、保税出口租赁、离岸租赁等多种形态。监管方式主要是“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退运货物”(代码4561)。
跨境电商保税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直购进口(代码9610)、零售出口(也称为“一般出口”,代码9610)、保税进口(代码1210)、保税出口(代码1210)、网购保税进口A(代码1239)、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代码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等模式。其中保税进口、保税出口等电商保税模式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在经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内(前提是该库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将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保税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我国的期货保税原油主要依托保税仓库开展,20号天然橡胶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
保税展示交易:这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应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其他固定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也可以开展该业务。
保税研发:因涉及服务对象不同,有的属于受其他企业委托开展的专业性研发,有的属于配套本企业加工制造的生产性研发,监管方式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委托加工:特殊区域内企业利用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区内企业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监管方式主要涉及“出料加工”(代码1427)、“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保税制度发源于英国,国际上关于保税制度的规定较多,保税制度在欧洲被称为“经济监管制度”,足见其促进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世界海关组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中专项附约指南的关于“海关仓库”“自由区”“进境加工”的规定,是保税制度的基本国际标准。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联邦法规》《美国法典》,欧盟的《欧盟海关法典》,日本的《关税法》《关税临时措施法》,韩国的《韩国海关法》《韩国关税法》,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案》等,都是上述国家或地区保税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我国的海关保税监管制度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特定监管要求下,对保税货物进出境、研发、加工、装配、制造、检测、维修和采购、运输、存储、包装、刷唛、改装、组拼、集拼、分销、分拨、中转、转运、配送、调拨、流转等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监管作业制度。我国主要依据《_海关法》《_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_进出口关税条例》《_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_海关稽查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十部海关规章(_令)、上百个规范性文件(_公告或联合公告)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保税监管制度体系。
我国保税制度按照适用产业可以分为保税加工制度(适用于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的制造业)、保税物流制度(适用于第三产业的流通业)、保税服务制度(适用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三大形式(如表5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