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保险的法律关系
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法院认定司机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两个角度:一、物流公司对司机进行管理,司机对物流公司具有从属性;二、物流公司虽然主张与司机或者其他人存在承揽关系,但没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明白了法院的关注点,也就明白了怎么做。
1、弄清楚和司机是否是平等关系
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别就是:劳动关系强调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非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流公司与司机不是不能形成外包、承揽之类的非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平等这一特征。
一般地说,双方的关系如果具备下列特征:“事务是短期完成的或一次性的;双方的关系是松散的;基本上单位一方只需要出钱,交待任务,具体工作由服务方自行去完成,自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种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劳务或服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制作并留存与司机成立承揽关系的证据
诉讼能够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上述苏州地区判例中,法院处理论证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外,都会提及物流公司这边提交证据的情况。我们看下来很多案例确实难以界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物流公司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导致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物流公司的主张。
我们建议,后续经营过程中,对于招募的司机或者司机雇佣的搬运工,应与之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主要条款,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存在通过微信群、微信直接安排工作、汇报进度以及公司直接支付报酬的情形。
物流法律关系
1、太仓鸿正物流有限公司与浦正华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苏 05 民终 2410 号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陈鸣在太仓港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从别处承租卡车,招聘司机浦正华。浦正华薪资多由陈鸣支付。因港区要求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陈鸣遂借用鸿正物流公司抬头。浦正华日常以鸿正物流公司名义作业,鸿正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洲通过微信群给其安排工作,浦正华适时汇报。
后来因业务萎缩,陈鸣将浦正华辞退,浦正华遂起诉要求确认与鸿正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鸿正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抗辩称,鸿正物流公司与员工均签有劳动合同,浦正华是陈鸣个人雇佣的,与鸿正物流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鸿正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洲之所以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是因为王鸿洲本人受托为陈鸣开展调配工作,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定司机浦正华与鸿正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鸿正公司与浦正华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其次,浦正华所从事的运输工作是鸿正公司的主营业务,王鸿洲作为鸿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向浦正华下达工作任务,并对浦正华的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浦正华接受王鸿州的管理,向王鸿洲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浦正华对外系以鸿正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浦正华向王鸿洲报销时,王鸿洲也予以报销。
最后,王鸿洲、鸿正公司与陈鸣之间的关系,各方解释并不一致,且均是口头陈述,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无证据证明浦正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者关系。
2、江苏权豪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思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苏 05 民终 3131 号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徐基法与权豪通供应链公司合伙购置车辆,挂靠在权豪通供应链公司名下承接业务。李思永是徐基法招来的跟车搬运工,吃住在徐基法家。2018年1月李思永完工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主张工伤待遇,起诉要求确认与权豪通供应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权豪通供应链公司抗辩称,李思永是徐基法个人雇佣的,他们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思永与权豪通供应链公司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即便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也应当仅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权豪通供应链公司与李思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思永从事的纸箱搬运装卸工作是权豪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思永在权豪通名下的货运车辆运送货物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上述事实可以初步说明李思永与权豪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权豪通供应链公司虽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思永系徐基法聘用人员,但在李思永不认可的情况下,并未就其与徐基法的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
3、苏州海博物流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一丝一路经编厂与_功、宜兴金美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苏 05 民终 7808 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一丝一路厂为客户加工布匹, 金美莱纺织公司为该客户提供印染服务,待一丝一路厂加工好之后,通知金美莱纺织公司安排物流公司到厂里装卸布匹。
2019年11月6日,_功在一丝一路厂装卸布匹过程中,被工友刘井忠不慎用布砸中,致其摔下汽车受伤。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_工提起诉讼。
海博物流公司认为,该笔业务是由刘华民承揽的,_功是其雇佣从事装卸工作的,其受伤应由刘华民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海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文忠虽少与_功直接接触,但其通过孙宇、刘华民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和监督,海博物流公司与_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首先,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看。
_功等六人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在海博物流公司需要时即到指定地点进行装卸,提供劳务之后由海博物流公司发放工资。
其次,从各方的人身依附关系看。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控制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性关系。刘华民、_功等六人依据海博物流公司员工孙宇的指示,到指定地点完成相应工作量的装卸任务,事实上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及人身依附关 系。
最后,从劳动报酬支付的性质看。
海博物流公司对工作地点、出勤人数、工作量多少均清楚知晓,并以 22 元/吨的价格进行装卸报酬结算,劳务报酬和劳务付出具有对等性。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货车司机从业状况调查报告》,在货车司机驾驶的车辆中,的车辆为个人车辆,其中的车辆为挂靠车辆,的车辆未挂靠,仅为老板车辆。
由此可知,物流公司名下的车辆只有小部分属于自己。针对这些车辆招用的司机,一般物流公司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用工风险容易识别,本文就不做讨论。
针对上述报告提及的大头,即由司机自己购置车辆并挂靠在物流公司的,通常由司机自己驾驶或者雇佣亲戚朋友驾驶、装卸货物。那这种情况下,司机与物流公司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
按照物流行业的普遍理解,此时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签到劳动合同,也不用办理社保。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理解的吗?如果不是的话,那物流公司的用工风险可就大了,不但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有可能因随意辞退支付经济赔偿金。